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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副产品购销合同注意条例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0-09-23  浏览次数:103
核心提示:第一条 为了保护农副产品购销合同当事人双方的合法权益,有计划地发展农副业商品生产,安排好市场供应,协调产、供、销之间的关系,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明确经济责任,保证国家计划的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的规定,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依法成立的国营农场、农村社队、国家规
 第一条 为了保护农副产品购销合同当事人双方的合法权益,有计划 地发展农副业商品生产,安排好市场供应,协调产、供、销之间的关系, 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明确经济责任,保证国家计划的执行,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的规定,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依法成立的国营农场、农村社队、国家规定的 农副产品收购单位、合作经济组织、以及一切企业、事业单位等法人之间 签订的农副产品购销合同。 

  个体经营户和农村社员、重点户、专业户同法人之间签订农副产品购 销合同,应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条 订立农副产品购销会同,必须遵守国家法律,符合国家政策, 贯彻计划经济为主、市场调节为辅的原则,兼顾国家、集体、个人三者的 利益。 

  第四条 农副产品购销合同,除即时清结者外,必须以书面形式签订。 

  在签订农副产品购销合同时,当地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和可能,可 组织签订包括农副产品收购和生产资料供应两方面内容的结合合同。

  第二章 合同的签订与履行 

  第五条 农副产品购销会同依法订立后,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 双方必须恪守信用,严格履行,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 

  第六条 属于国家统购、派购范围的农副产品的购销,必须按照国家 下达的统购、派购任务(牧区畜产品按国家确定的收购基数)签订合同。 

  属于议购的农副产品和完成国家统购、派购任务后允许上市的农副产 品的购销,可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签订合同。 

  第七条 为了保证农副产品统购、派购任务的完成,除国家另有规定 者外,对于统购、派购任务内的农副产品,是边交售、边上市,还是必须 在完成统购、派购任务后才能上市,各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可根据不 同情况,因地制宜地做出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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